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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16 浏览次数: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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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融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要求,现就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录管理制度,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突出机构支小支农主业、拓展覆盖面、降费让利等评价导向,提高风险容忍度,通过确认工作,鼓励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规模,降低融资成本。

  二、确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基本要求

  (一)聚焦主业要求。截至2020年8月,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达到70%及以上,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等指标达到80%以上, 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较去年有明显增长。

  (二)风险控制要求。截至2020年8月,担保代偿余额占净资产比例不超过50%。对担保能力不足、出现重大风险的机构暂不纳入名单。

  (三)经营规范要求。按照专业管理、市场化运作原则,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其业务开展、风险防范、管理体制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管理,通过2018年度省融资担保机构年审。

  (四)商业性机构要求。对省直及各地国有资本出资设立的特定业务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如住房置业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原则上不纳入名单。

  三、加强工作指导,优化企业服务

  各地市要高度重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按照成熟一批、公示一批的工作思路,优先将辖内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纳入名单,原则上各省辖市、县(市区)分别确认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于2020年9月20日前确定第一批名单并联合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直有关融资担保机构按要求填报附件1,于2020年9月16日前同时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布,同时报送财政部、银保监会备案,并做好名单持续更新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 张弘毅 0371-65802229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刘 菡 0371-69690719

  附件: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申请表

  2.XX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名单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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